让煤电优雅地活到该活的年限

2017/8/21 13:45:21

煤电比重会下降但重要性不可忽视

中国可以逐步减少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中国可以逐步减少煤电的比重,但是中国想要解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煤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配套电力也必然要维持很长时间。自从大力发展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之后,就出现了很大变化,这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大唐集团董事长陈进行所说的,火电要“让路”还要“托底”。”“一方面,火电要为新能源发电‘让路’,另一方面,还要发挥‘托底’作用,新能源不发电时,如果有需求,火电就要顶起来。所以,火电发挥了更大更重要的作用。原来仅是保供应,现在还要承担‘让路’和‘托底’双重责任,这就需要火电在未来发展中,不仅要更安全,更可靠,而且要更清洁、更高效、更灵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煤炭还将是我国主要能源,煤电也还是主要电源,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煤电在电源中的比重都会下降,但煤炭和煤电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目前要纠正对煤电的一些误解。

对煤电存在的误解和争议需科学判断

第一,把电力当一般商品来对待是不适宜的,电力是特殊商品。

由于市场化改革深化,国有发电企业的负债率居高,在国家又要求降低杠杆率的条件下,电力应当走特殊商品的道路。国家发展改革委曾编制了煤电联动办法,以保证煤电的合理回报,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为满足电力作为特殊商品的一种调价办法。还有容量电价、电量电价等,也都是为了电力作为特殊商品的定价方法,但有些不了解电力特殊性的专家,拿一般商品的定价来否定煤电联动等办法,使得煤电联动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第二,没有电力过剩程度的判断标准,对煤电是否过剩各方认识不一。

我国目前电力是否过剩,过剩程度如何,没有一个公认的、科学的判断标准。大家对于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的变化认识不一致,对于发电设备是否过剩产生不同的看法。

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在一定条件下,是衡量发电设备是否过剩的一个指标。当电源结构基本稳定,电力供需状况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变化不大,可以作为衡量指标。但是当电源结构和电力供需有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会有很大变化,就很难作为发电设备是否过剩的判断指标。

现在对于电力产能是否过剩是有不同看法的。各种说法都来自电力界的权威人士和权威单位,证明煤电或火电过剩的依据都是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关键在于煤电的标准利用小时数缺乏科学依据,对非化石能源的调峰能力和调峰要求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人从满足电量需求、满足电力需求和满足灵活性需求进行测算,认为2020年煤电的合理水平最高不超过9.8亿千瓦,这里所谓最高不超过9.8亿千瓦,是按照煤电标准设备利用小时数计算出来的。另外有人拿煤电标准利用小时数来计算过剩容量,认为“十三五”期间核准在建项目和违规项目如果全部在“十三五”期间投产,到2020年煤电装机容量可能达到13亿千瓦。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十三五”电力规划中已明确要严控煤电,到2020年煤电装机容量不超过11亿千瓦。这两种测算中的主要问题是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工作出力和调峰能力估计偏高,对煤电的标准利用小时偏高,把煤电和火电混为一谈。如常规水电的工作出力与装机容量等同,没有扣除水电站的受阻容量。另外,水电丰水期要在基荷运行,枯水期要在峰荷和腰荷运行,需要火电配合运行。又如天然气发电按全部装机为工作出力和调峰容量,这是做不到的,因天然气发电站有不少装机是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产,要以热定电运行。“十三五”规划中,天然气电站新增5000万千瓦,调峰容量仅500万千瓦,1.1亿千瓦不可全部做工作容量和调峰容量。因此,国家制定的电力规划中要求2020年煤电装机容量小于11亿千瓦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