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售电公司与电网及发电企业抢夺地盘

2016/10/17 15:22:07

10月11日,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售电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电办法》)。


 

此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


 

其中,所谓售电业务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所谓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与能源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对“清洁技术投资”分析,这两个办法是对电改9号文的细化,会催生一批新的配售电业务主体。但由于售电业务比配电业务门槛低,所以售电将在市场上激起更大反响。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6年10月10日,全国各省市已注册成立的售电公司至少已达1459家。


 

售电公司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6项准入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为第二条的资产要求。


 

具体来说,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广东的一家售电公司负责人对“清洁技术投资”,这意味着国家为售电公司设置了一个2千万资产的最低门槛,可以避免出现一窝蜂的现象,否则一个皮包公司也可以参与售电。


 

“这一最低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林伯强分析,正因为如此,短期之内预计会出现售电公司注册高潮,很多与之相关联的企业都会过来尝试,试图分一杯羹。


 

《售电办法》提出,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从目前已经成立的1459家售电公司情况来看,注册资本在10亿元~50亿元区间内的不足1%;注册资本在2千万元~2亿元这个区间的约占89%;500万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围内合计不超过1%。


 

同时,国家也明确了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售电业务电的8项条件,其中最核心的一条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尽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比没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有一定优势,但是它们和电网、5大4小电力公司相比,就显得几乎优势了。”林伯强分析,《售电办法》并没有对电网和5大4小电力公司的售电业务作出一定限制。


 

前述售电公司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售电公司可能注册得多,但赚钱并不容易,除了面临国家电网和5大电力公司这些超级玩家的外部竞争,还将面临两大挑战。


 

一是售电公司有没有客户?能否争取到一定数量的客户?二是售电公司的核心价值是什么?中小企业客户从售电公司能否比从电网买电更为便宜?除了售价低外,售电公司能比其他同行提供哪些增值服务?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两三年内售电行业将会出现一个激烈的优胜劣汰的过程。


 

此外,《售电办法》还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的6种情形。


 

具体来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社会责任投资配电网


 

相比售电业务,配电业务难度更大。


 

林伯强分析,尽管《配电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但配电毕竟是一个技术门槛高、资金密集型的业务,同时需要承担更多其他的的责任,所以这并不是一门大众生意,吸引力相对有限。


 

根据《配电办法》,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